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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POS机卖不动,想退货。却退不了!

时间:2025-02-26 12:55:46 来源:admin 点击:

支付速报  支付速报  2025-02-25 16: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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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支付速报』注意到,市民金先生向“烟台民意通”热线6601234反映,他在莱山区迎春大街一家互联网支付公司代理POS机售卖业务时,遇到了令人困扰的退款问题,他坚称该公司存在欺骗行为。而该互联网支付公司负责人丁先生则持有不同看法,双方各执一词,究竟真相如何,且需从法律角度深入剖析。


公司口头承诺

据金先生讲述,2024年6月前后,他通过应聘成为这家科技公司的代理人,负责售卖POS机。其业务模式是金先生按每台200元购置一定数量POS机,再向有需求的单位推介,推销出一台可获300多元佣金,同时还能享受资金流量带来的扣点返利。公司起初承诺若卖不出去可全额退款。金先生先购买50台试手后取得不错效果,又购进500台,然而业绩不佳,且需支付客户资源信息费,无奈决定退货,却只按100元/台得到退款,且自己并无合同,仅为口头承诺。

从丁先生一方的说法来看,在这场纠纷中另有缘由。丁先生称金先生与下游代理商签订合同合作,后被注销后联系他。公司为金先生配置资源,却被其管理不善,还要求退货。因下游公司已注销且合同注明了不予退换,所以仅协商以100元/台价格回收,而金先生在同意后又反悔。

在法律层面,烟台市律师协会相关人员给出了明确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相对性原理,与金先生签约的下游公司已注销,即便该公司还存在,其合同也没有约定退货条款。在这一情形下,丁先生召集已注销公司的负责人王某,协商处理金先生的退款事宜。这种协商结果实际上是一种新的约定,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要求全额退款

当新的协商结果达成后,此事在理论上应就此完结。金先生再向丁先生提出全额退款要求,缺乏法律依据。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相对性,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金先生与原签约公司已无合同关系,而新的协商处理结果已对退款事宜有明确约定,金先生应受此约束。


多方面叙说

一方面,从公司角度来看,在整个业务往来中,公司确实为金先生提供了一定的支持,帮助其开展代理业务,并且在面对各种情况时也采取了一定的协商处理措施。公司在原签约公司注销后,积极协调相关方与金先生解决问题,表现出了一定的合作态度。对于特殊商品如POS机,其在使用过程中有代理商权益,并能产生附加价值且收回购回后难以按全新价格再次售出,这也是公司在处理退款问题上考虑的因素。

另一方面,从消费者角度而言,金先生可能在没有签订合同的保障下进行业务操作,自身存在一定风险和疏忽。然而,口头承诺作为合同成立的一种形式,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受到法律保护,如果金先生能证明有口头承诺存在,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在本案中,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口头承诺的内容和效力。

在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下,类似的商业合作纠纷并不少见。为了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对于商业合作而言,双方在合作前应当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签订详细、规范的合同是其重要保障。合同条款应涵盖业务的各个方面,包括商品信息、价格、退款条款、违约责任、合作期限、合作变更以及解除条件等重要内容。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参与商业活动时,要保持谨慎和理性,充分了解相关业务的规则和风险,不轻易相信口头承诺,尽可能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并保留相关证据。当出现问题时,应当依法依规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盲目要求不合情理的权益,更不能随意违背协议。

总之,金先生与互联网支付公司的这场纠纷,法律已给出了相对明确的态度。双方都应从法律角度出发,进一步化解矛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促进市场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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