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至2022年期间,李某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用其在深圳市腾付通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申请的POS机上,为多人刷信用卡套现,为他人“养卡”,套现金额360余万元,非法获利1万元。
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李某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
李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判处相应刑罚。
信用卡作为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方式,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但随着信用卡的普及,有些人利用POS机虚构交易方式进行套现,从而催生了“养卡”人,该行为严重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以此牟利属于非法经营。
在此提醒大家,恶意套现“养卡”是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自觉抵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依法依规持有和使用信用卡,养成正确的信用卡消费习惯,理性消费。
阿斯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转载于公众号:沂南法院
“数”说姚敏利
一二三四五六七,从一说到七,也就大概解密姚敏利法律生涯了。
请看——
一、 一直都在法律界。
姚敏利在漫漫人生路上,心无旁骛,或从事法学理论研究,或从事法律实践,总之,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今一直都在法律界。
二、二进名校,系出名门。
在中国,法律人人所周知中国有著名的九大法学院系,被称之为“五院四系”(“五院”是指中国在华北、西北、西南、中南、华东五大区域设立的五个政法学院,“四系”是指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四个著名大学的法律系)。
姚敏利先后在“五院四系”中的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法律。
三、 三十而立。姚敏利三十岁出头时有三个主要职务:
1、由高等院校法学教师和兼职律师转任专职律师。
2、担任了律师人数之多在中国屈指可数的西北政法学院主办的陕西第四律师事务所的主任。
3、担任了中国律师研究所陕西分所所长和中国律师研究所研究员。
其实,姚敏利在上世纪90年代头衔较多,比如说,还兼任陕西省律师协会的理事、陕西省司法厅特约法制政策研究员、西安市乡镇企业家协会特邀理事等职务。
四、四十而不惑;如何做到不惑?换位置、换角度思考大概可以做到不惑。一人拥有四个位置,更能明辨而不惑。
姚敏利曾经拥有检察官、法学院教师的身份,现在同时拥有律师和仲裁员两个角色。可以说,控辩审三个位置都曾经拥有,加上四十多年的学习和历练,现在,看问题越来越准确,越来越客观。
五、姚敏利在五十五岁时创建了不同凡响的律师事务所,再铸辉煌时的认知已经发生质变,姚敏利不再看重媒体的追逐,不再需要律师人数的众多,更不在乎创造财产收入的多少。姚敏利领头创办“高、精、特“小型律师事务所,是为了“成君我,功寰中“,简单说就是成就他人,成就自己,为建设公平正义的法治国家建功立业。
姚敏利将竭尽全力带领志同道合者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
六、进入六十岁阶段,姚敏利将辞掉部分社会职务,集中精力做无罪辩护和疑难民商事案件,不仅要在刑事辩护领域摘取丰硕的果实,而且还要做老本行——民商事疑难案件代理和裁判。学高律师事务所成立至今,姚敏利的刑事辩护成功案例在不断增加;而办理民商事案件,重点则放在让被告获得大胜或者全胜。一般案件不亲自办理。
如有余力,姚敏利会在60-70岁期间将自己从业四十多年的经典案例整理、出版。
七、七十岁!老话说:“人活七十古来稀”。但是,姚敏利在其35岁时就公开宣称将把律师工作至少干到70岁。而且,永远不离开一线。这是姚敏利的愿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