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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覃涛律师|虚构交易使用POS机刷卡套现,“刑”不“刑”?

时间:2025-08-14 10:18:08 来源:admin 点击:


以虚构交易的方式

利用POS机帮他人刷信用卡套现


看似是稳赚不赔的生意

实则已在违法犯罪的边缘徘徊

……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规避信用卡持卡人的还款逾期风险及为套取信用卡现金使用,为信用卡持卡人先行垫资替其归还到期透支款项,后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取回垫资款


经查,王某为多人代还信用卡套现共计400余万元,违法获利7000余元。


法院裁判


静海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合本案相关量刑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商家,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POS机刷卡套现行为违反我国金融管理法规,对个人信用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大家应自觉抵制,依法依规持有和使用POS机,切不可走“捷径”。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ND


来源:静海法院 | 制作:郝竹然


转载于公众号: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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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涛律师


覃涛律师,浙江向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宁波推荐刑事辩护律师、婚姻家庭律师、涉外海商律师,委托咨询请添加或拨打覃律师微信号13957496412。覃律师执业10年以上,执业经验丰富、法学素养深厚,办理过诈骗、掩隐、贩毒、走私、贪污、涉税、虚开等众多刑事案件以及离婚、涉外海事海商案件,深得当事人好评。覃律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公正维权的执业理念,不放过任何一个案件细节,不放弃任何一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的认可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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