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至2022年期间,李某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用其在深圳市腾付通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申请的POS机上,为多人刷信用卡套现,为他人“养卡”,套现金额360余万元,非法获利1万元。
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李某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
李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判处相应刑罚。
信用卡作为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方式,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但随着信用卡的普及,有些人利用POS机虚构交易方式进行套现,从而催生了“养卡”人,该行为严重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以此牟利属于非法经营。
在此提醒大家,恶意套现“养卡”是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自觉抵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依法依规持有和使用信用卡,养成正确的信用卡消费习惯,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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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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