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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交易使用POS机刷卡套现,“刑”不“刑”?

时间:2025-08-14 10:17:21 来源:admin 点击:

东阳刑事律师李侃2025-08-13 09:30:43山东


以虚构交易的方式

利用POS机帮他人刷信用卡套现

看似是稳赚不赔的生意

实则已在违法犯罪的边缘徘徊

……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规避信用卡持卡人的还款逾期风险及为套取信用卡现金使用,为信用卡持卡人先行垫资替其归还到期透支款项,后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取回垫资款


经查,王某为多人代还信用卡套现共计400余万元,违法获利7000余元。


法院裁判


静海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合本案相关量刑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商家,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POS机刷卡套现行为违反我国金融管理法规,对个人信用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大家应自觉抵制,依法依规持有和使用POS机,切不可走“捷径”。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ND



转载于公众号: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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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侃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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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侃主任律师,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及合伙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东阳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东阳市律协律师维权委员会主任、东阳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东阳市律协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东阳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东阳市人大监察和法制司法委员会咨询员。先后评为:东阳市“十佳青年律师”,东阳市“十佳律师",东阳市先进律师,东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先进个人,东阳市司法行政系统法治建设工作成绩突出个人,2011年执业至今十余年,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服务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从没有受到任何投诉和当事人的不满;业务能力强,专业能力突出,曾参与撰写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建设工程常见法律实物问题全解答》,是东阳市唯一在省市县三级律师协会同时担任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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