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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全链条打击利用POS机套现骗贷行为

时间:2025-08-14 10:21:37 来源:admin 点击:

最高检蓬博看支付2025-08-13 09:00:12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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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月,诈骗犯罪团伙将不具备贷款资质的人员“包装”为高收入群体,组织该群体获得银行信用贷款授信额度,骗取个人信用消费贷款。从事贷款中介业务的王某、虞某等人利用POS机虚构消费交易帮助套现,抽取提成后,将剩余骗贷资金转账至贷款诈骗团伙。

虞某、李某共同帮助转移诈骗银行贷款150余万元,二人共获利6万余元;王某帮助转移300余万元,后伙同张某转移40余万元,二人共获利6万余元。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洗钱罪分别判处王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六年,张某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2021年至2024年底,上游贷款诈骗犯罪链条中的52名涉案人员因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七个月。

运用大数据追踪,挖掘犯罪线索。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依法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延展侦查思路,以银行办理贷款数据以及涉案POS机刷卡数据等为基础,构建资金流向分析模型,精准锁定包装、中介、套现、转移各环节犯罪嫌疑人,将涉案人员从1人扩展至37人,涉案金额从18.3万元追踪至600余万元。

综合上下游行为,排除共犯认定。该案骗取信用贷款并套现行为,存在骗取贷款罪、非法经营罪、洗钱罪等定性争议。检察机关综合审查上游贷款诈骗犯罪事实,分析认为,王某等人在银行门口向郑某等人介绍信贷办理流程,对诈骗团伙的骗贷方式、金额等无直接共谋,王某等人的犯罪行为集中于下游套现环节,不宜认定为上游贷款诈骗共犯。

实质审查犯罪工具,破解竞合难题。对于利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刷取借记卡中资金的行为,“两高”有两条司法解释加以规制。2018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别规定了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予以追诉。2019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追诉标准。王某等人的涉案金额为300余万元,适用不同规定,影响罪与非罪。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银行将信用贷款发放至分期电子信用卡,其唯一实体为专用借记卡,该借记卡在授信额度内贷款消费且无法取现,功能属性与信用卡实质相同,应适用2018年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

穿透式审查事实,精准评价行为。王某等人将金融诈骗资金通过虚构交易转换为合法财物,通过银行账户将贷款回流至诈骗团伙,不仅涉嫌非法经营,且系为掩饰、隐瞒贷款诈骗资金性质的洗钱行为。王某等四人的同一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均应在想象竞合情况下,根据犯罪事实择一重罪认定。其中,虞某、李某、王某涉案金额均超百万元,对其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张某系从犯且涉案金额较低,对其以洗钱罪提起公诉并建议缓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刑民协同监督,防范风险外溢。贷款到期后,贷款人均未按时归还贷款,银行以民事借贷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认为这易致同一事实被刑事、民事重复评价。检察机关提取40余名涉案人员身份信息,利用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碰撞比对全市范围内贷款诈骗刑事、民事裁判案件数据,确认存在重复评价情况,已被法院裁定为合法民事行为并督促履约的生效民事裁判共19件。检察机关依法发出再审检察建议8件,提出抗诉5件。对案件反映出的信贷产品授信标准存在的风险,向金融机构制发检察建议书、风险提示函,推动完善授信审核机制、强化风险评估体系,织密信用贷款违规套现“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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